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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方搬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将房屋返还予我个人居住使用;2、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资料图)
事实和理由:我与周某仁原系原配夫妻,周某系我们二人之子。2005年11月22日,我与周某仁经法院诉讼离婚,离婚案件判决周某由周某仁抚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我居住使用,我给付周某仁房屋折价款6万元。2020年,周某因疫情原因借住至涉案房屋内,然此后双方共同居住过程中多有矛盾,我拒绝周某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多次要求其搬离未果,故现我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周某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当年对方和父亲周某仁经法院诉讼离婚,离婚案件判决对方支付父亲周某仁房屋折价款6万元,对方没有履行。父亲周某仁因为身体原因在河南老家居住生活,将该部分6万元的权利委托给我,由我向对方主张,对方没有给我6万元,所以我不同意搬离。
法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孙某与周某仁于1988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周某、次子周某昊。2005年,孙某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周某仁至本院,就该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与周某仁离婚,周某由周某仁抚养,周某昊由孙某抚养,涉案房屋由孙某居住使用,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某仁房屋折价款六万元等。
上述离婚案件判决作出后,周某仍与孙某共同在涉案房屋处居住生活,至2010年左右,周某因结婚搬离涉案房屋,另行租房居住生活,至2020年6月,周某经孙某同意再次回到涉案房屋与孙某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多次产生矛盾并报警,现孙某明确表示拒绝周某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另,周某向本院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照片为证,显示周某仁委托周某作为其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其处理“相关事项”。就周某所提房屋折价款问题,孙某表示离婚案件虽然判决周某由周某仁抚养,但实际上周某一直随其生活,判决中的6万元折价款,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周某及其配偶王某,其支付予二人的金额已经超过12万元,并就此向本院提交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为证。周某否认其收到的孙某的转载款项为孙某应支付予周某仁的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搬出,将房屋返还予孙某个人居住使用。
房产律师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经孙某与周某仁离婚案件生效判决判定,涉案房屋经分割处理后由孙某居住使用,现因本案双方产生矛盾,孙某拒绝周某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诉请周某搬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房屋折价款6万元的权利主体系周某仁,而非周某,周某以孙某未向周某仁支付折价款为由所提拒绝搬离房屋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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